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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章 自杀的省高院常务副院长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李华山终于无法再隐瞒自己的罪行,将杀人、分尸、抛尸的犯罪经过详细交代清楚。

2005 年 9 月 31 日,江浙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李华山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南杭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9 月 31 日,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接到青山湖区公安分局送来的关于李华山故意杀人案的相关法律文件后,立刻组织专业人员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他们仔细研究了公安机关提交的所有案卷资料,并认真分析了各种证据线索。同时,还专门提审了犯罪嫌疑人李华山,通过耐心询问和深入了解,掌握了更多有关案件的细节信息。在整个审查过程中,检察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确保公正、客观地处理这起重大刑事案件。

检察机关认为,李华山实施了将被害人钱某某杀害并分尸后抛尸于南杭市青山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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